第二条

有效

义务教育实行州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