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三)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未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
(五)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5个工作日内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六)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