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等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及时到现场协助处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