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