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用工管理台账。用工管理台账的保存期限为自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之日起二年。

施工单位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