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制度第十六条有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税款;(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