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周、日、小时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可以按照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支付周期,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