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结合自治县的自然条件、历史文化,注重视线廊道和天际线控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设计上体现传统风貌,突出民族特色。

县城规划区应当凸显自治县主体民族文化建筑风貌,戛洒镇、漠沙镇和水塘镇镇规划区应当突出傣族(花腰傣)文化建筑风貌,其他乡(镇)、村庄规划应当体现传统建筑风貌,突出当地民族特色。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