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村庄规划包括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自然村建设规划可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