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