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县城、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