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