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未经批准或者授权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