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世界遗产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遗产保护管理体系,成立世界遗产管理委员会,建立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世界遗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监督、协调工作。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