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十七条有效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世界遗产管理机构违反本补充规定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违反本补充规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