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全面构建全社会禁毒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购买禁毒社会服务工作机制,推动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并对其进行指导培训,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禁毒公益事业,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参与禁毒宣传、戒毒康复等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持续开展“无毒乡(镇)”“无毒村(社区)”“无毒家庭”创建活动,推广“ 村(居)委会+协会+家支(族)”等禁毒模式,在村规民约中约定禁毒内容,倡导禁毒、拒毒、防毒。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