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管制及涉毒群体管控第十八条有效对易制毒化学品和精神类药品、麻醉药品实行信息化管理、分类管理、审核审批和流失追溯制度。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精神类药品、麻醉药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各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从事药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出售易制毒药品时必须登记买受人身份证及出售时间、数量、买受人用途等信息,并保存相关信息二年以上。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