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管制及涉毒群体管控第十七条有效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严禁在销售的食品、饮料中添加罂粟壳(籽、苗)等毒品原植物。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任何单位、组织或者公民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