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金融风险监管体系,保障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安全与稳定。

自贸试验区相关部门应当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