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五章 贸易便利第三十一条有效自贸试验区改革保税货物流转模式。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仓储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者出区返回境内。自贸试验区创新海关税收担保模式,实行涉税担保信息化管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税收担保业务可以适用总担保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