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应当优化海关监管方式,强化进出境安全准入管理,完善对国家禁止和限制入境货物、物品的监管。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建立与国际贸易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