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四川自贸办应当对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创新机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和推广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

四川自贸办可以组织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对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