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免疫和检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核发《动物免疫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负责犬只电子标识(电子芯片)的植入,协助城管部门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
(三)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四)确定禁养犬的名录和大中型犬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管理犬只养殖、诊疗等活动;
(六)按照方便群众原则合理设置犬只免疫点;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