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公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二)协助城管部门捕捉狂犬、没收投送禁养犬;

(三)受理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属于公安部门职责的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处理违法养犬行为;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