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人员密集的广场、公园、旅游景区、医院、候车(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

(七)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区域。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