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区域协调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