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合理调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水源保护意识,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促进经济建设和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自治县环保、水务、发改、财政、国土、城建、卫生、农业、畜牧、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