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水冲式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和转运设备等环境卫生临时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临时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