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水冲式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和转运设备等环境卫生临时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临时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