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总体规划和施工作业设计的;(二)违法批准对防护林实行皆伐的;(三)贪污、挪用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资金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