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总体规划和施工作业设计的;

(二)违法批准对防护林实行皆伐的;

(三)贪污、挪用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资金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