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