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责令恢复标志和护林碑牌,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