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不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作业设计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相当于施工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