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长江防护林营造后,需要封山护林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实行封山护林。封山护林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在长江防护林营造后建立管护组织,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 长江防护林的标志和护林碑牌,任何人不得损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