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权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租赁、拍卖国有宜林荒山使用权造林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租赁、拍卖集体所有宜林荒山使用权造林的,由享有荒山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