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权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村民在自留山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村民所有。已划给村民造林的自留山,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决定的期限内未造林,由集体组织营造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