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负责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实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责任制,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