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区内的宜林地,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重庆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落实造林营林绿化责任。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