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