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