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故意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拆除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