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村道,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