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者交通中断难以及时排除时,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组织抢通和修复,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协助。

紧急抢修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可以采取指定施工单位的方式实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