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足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可参照二级古树保护管理。

名木不分级别,均实行一级保护。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