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确认的古树名木设立统一标志,悬挂保护牌,设置保护设施。保护牌应当用蒙汉文标明古树名木的名称、学名、科属名、树龄、保护级别、保护责任单位或者监护责任人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围栏等设施。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