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确认的古树名木设立统一标志,悬挂保护牌,设置保护设施。

保护牌应当用蒙汉文标明古树名木的名称、学名、科属名、树龄、保护级别、保护责任单位或者监护责任人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围栏等设施。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