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以楼内单元为单位达到业主户数的百分之八。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