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专营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施工,有下列行为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一)未向物业服务企业通报的,处以3000元罚款;(二)未办理施工手续进行施工的,处以1万元罚款;(三)施工后未做恢复工作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3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