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罚款;(二)违反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