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