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