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按本条例规定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及罚款,全部上缴财政,作为自治县财政专项收入,用于河道保护管理和工程维护。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